《福建省城市供水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爭取明年出臺
藍房廈門(記者 湯志玲)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城市供水管理,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省住建廳日前下發《福建省城市供水條例(征求意見稿)》,特別是對供水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7月7日。
據悉,《福建省城市供水條例》已列入今年省人大立法調研項目,爭取明年出臺。
每3年進行一次價格成本監審
《征求意見稿》明確,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城市供水應優先發展公共供水。在城市供水管網可以到達的范圍內,禁止重新開發并逐步關閉自備水源。
城市供水工程規劃建設方面,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須符合城市供水規劃并按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建設;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當按照供水規劃要求預留公共供水設施用地和管網走廊。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同時規劃、建設公共供水管道。公共消火栓等城市消防給水設施應與公共供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同步建設或者改造。
城市供水價格應當與水資源費、源水費及電費等主要原材料價格聯動調整??h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供水價格的成本監審,當價格與成本明顯背離時應及時啟動價格調整程序。
水質檢測最少半年進行一次
《征求意見稿》要求,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的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標準,建設單位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查驗合格方可接入市政供水管網,未查驗、檢驗或查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中,管護單位應定期巡檢,每半年開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儲水設施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頻次;每半年開展不少于一次的水質檢測工作,水質檢測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并于收到水質檢測報告后3日內向用戶公示,保證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每半年開展不少于一次的水壓檢測工作,保證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10米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修建構筑物,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化糞池等污染源,堆放垃圾、養殖畜禽,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等行為。
違規行為最高可處罰3萬元
《征求意見稿》并明確了相關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如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網可以到達的范圍內重新開發自備水源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出現新安裝或維修的供水管道及設備未進行清洗消毒和經水質檢驗合格,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水質進行常規檢測和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業務等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至30000元罰款。